首页 >> 信息公开清单 >> 学生管理服务 >> 学籍管理办法 >> 正文  
信息公开清单
基本信息
招生考试
财务、资产及收费
人事师资
教学质量
学生管理服务
学风建设
对外交流与合作
其他信息


友情链接
 
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5-21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学习行为引导,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高中起点高职学制为三年,初中起点高职学制为五年。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计),但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除另有规定外)三年制高职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制高职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第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入伍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在校生入伍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超过三年者,向学院报备,返校后重修学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向学院招生部门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招生部门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者,不予以注册学籍。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二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在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向学院申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学工处编制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各系(部)管理,学生毕业离校后,移交学院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学院教务处将新生基本信息、学生异动名册及时上报江苏省教育厅。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三条 课程必修 学生应按时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

第十四条 课程选修 学生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学期在所在系(部)的指导下,进行选修课程的选课。

第十五条 课程免修

1)在校期间某门课程取得由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应提交免修申请和有关证书原件,经课程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免以修读,成绩记为良好(85分)。

2)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验或技能操作等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3)体育课程,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休养占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身体无法正常参加体育运动者可申请免修,应在开学4周内填写免修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后,报教务处审批。由体育教师确定其或参加保健锻炼,或减少考核项目,考核合格的,按60分和相应学分记载其成绩。

4)因转学、转专业,先前已取得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或几门)课程学分,同时课程教学内容基本符合现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成绩达60分(含60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学生应向所在系(部)提交免修申请,由课程所属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不再参加本学期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原成绩记。

5)在校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ational Computer Rank Examination,简称NCRE)一级及以上级别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申请《信息技术》或《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课程的免修免考,成绩合格记载为70分,成绩优秀记载为90分。专业课程学习中《信息技术》或《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课程考试不及格,之后又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者,成绩记载为补考成绩60分。

第十六条 课程重修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正常考试卷面低于或等于30分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必须重修。凡必修课程补考不合格者,该门课程可申请重修或直接参加毕业前补考。参加重修的学生原则上不单独编班,由学生个人自行查阅本专业开课年级的上课时间、地点、教室容量等课程安排并选择重修班级;或由学生个人自行联系任课教师进行辅导、答疑。重修考核合格后,成绩记载为补考成绩60分。选修课不安排重修。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考核和德育考核两个方面。学业考核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对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情况进行的考核;德育考核是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年)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未办理学期注册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 学生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德育考核 学生德育考核以《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学院学工处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成绩的评定

1)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

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分,满60分为合格;实践类教学课程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分。课程考核总评成绩比例,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制定,教研室审核,报所在系(部)备案后执行;考试课程由教研室制定,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考核总评成绩比例执行期间,必须对学生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调整,待一下学期课程开始前,对课程总评成绩比例进行修订,教研室制定,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2)缓考、重修成绩以考核的卷面成绩计,不计平时成绩;补考成绩60分以上的,记载60分。补考、重修需在成绩单上注明“补考”或“重修”。

3)准予免修的课程,总评成绩按60分计。

4)学生参加省、国家级技能比赛或在校期间创新创业有特殊成果,未参加正常时间安排的课程考核,其个人总评成绩按所在班级该课程的总评成绩平均分计。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管理

1)在校生成绩由学生所在系(部)向学生公布。

2)学生对其成绩有疑议的,可于成绩公布后二周内(遇假期顺延)向所在系(部)提出成绩复查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后负责组织复查(人员由学生所在系(部)、课程所在系(部)组成)。若复查成绩有变动,须将复查结果报教务处审查备案后方可更改。复查成绩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在复查成绩中弄虚作假者按《江苏护理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复查成绩必须在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百分制分数转换课程绩点的公式如下:
   课程绩点=4-3(100-X)2/1600 (60≦X≦100)
   其中:X为课程分数,100分绩点为4,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下绩点为0。

课程考核成绩、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 60

五级制(百分制)

绩点

优(90)

4.0

良(80)

3.0

中(70)

2.0

及格(60)

1.0

不及格

0.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学期或总评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序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三条 课程缓考与补考

1)学生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次学期开学初的正常补考、重修考试、实习前补考、毕业前补考。

2)学生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经本人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审核后通知任课教师,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办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次学期期初的缓考考试(与正常补考同时安排),成绩按试卷实际成绩记载。缓考手续应在该门课程考试之前办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3)期末考试中学生无故旷考,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在成绩栏内注明“旷考”字样,并不得参加次学期初的正常补考和重修,只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4)应参加补考、缓考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否则视为旷考,补考、缓考成绩以零分记,学生只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1)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按《江苏护理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2)学生在校期间期末考试出现作弊,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3)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其行政处分根据《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入新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自愿申请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4)因学院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留级、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后续专业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考试成绩低于转入专业录取资格线;

2)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级别处分者;

3)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4)三年制已进入第三学期学习阶段,五年制已进入第五学期学习阶段;

5)其它不符合上级相关转专业文件规定者。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转出转入学生比例控制

1)同一专业转出学生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0%以内;

2)同一专业转入学生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0%以内。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程序

第一阶段:申请

三年制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末、五年制学生二年级第一学期末。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转入同一录取形式的其它专业。

第二阶段:审核

1)各系(部)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转入、转出审核和考核办法。

2)转出系(部)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3)转入系(部)对拟接收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对考核通过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4)各系(部)将通过的学生名单反馈给教务处,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信息进行汇总、审核,确定正式转专业学生名单,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公示后,以书面形式转发给相关系(部),并出具转专业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转学

1)患病,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2)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3)确有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4)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3+2”分段培养模式教育、“4+2”中高职衔接教育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转学程序

(1)省内高校之间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报送江苏省教育厅。

①本校学生转出,学生申请,报所在系(部),教务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请江苏省教育厅。

②外校学生转入,经学生所在学校同意,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准予转入的,报请江苏省教育厅。

2)跨省转学的,报请江苏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3)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报请江苏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转学者,已学过的原专业课程可按本规定免修条款申请免修,同时应按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七章   学业预警及延期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业预警

1)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学生每学年补考和重修后不及格课程达到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16学分及以上;实习前补考和重修后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12学分及以上;

2)高中起点三年制高职学生每学年补考和重修后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10学分及以上。

第三十四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补考后,由学生所在系(部)发放《学业预警告知书》,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延期毕业

1)学生因学习困难,无法按规定年限完成学业,自行申请延期毕业的;

2)学生未能获得所学专业规定学分。

第三十六条 给予延期毕业者,作结业处理。

第八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伤,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休养占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中请病假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5)学生创业,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其学籍三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特殊情况需向学院申请。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休学,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同意后再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院长审批,保留其学籍。

1)因病休学,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报学工处、教务处审签,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学工处及相关系办理休学和离校等手续;

2)因其他原因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报学工处、教务处审签,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学工处及相关系办理休学和离校等手续;

3)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4)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5)办理休学过程中存在的学费等费用问题按国家规定收取。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报学工处、教务处审签,报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报学工处、教务处审签,报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复学;

3)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

4)规定复学时间一个月内未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取消复学资格;

5)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6)办理复学过程中存在的学费等费用问题按国家规定收取。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

1)学生在校期间补考和重修后,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及其以上者;

2)受到延期毕业处理的学生,学生未按规定报到时间到下一年级报到者;

3)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批准再休学一年者除外);

4)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旷课累计两周的;

6)未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的(学生创业、应征入伍除外);

8)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学生退学处理审批表,经学工处、教务处审核,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部电子学籍备案。

2)退学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3)退学学生离校前学院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者,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未办理肄业证书者,离校后不再补发。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含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实践和健康状况等项目。

第四十四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所学专业规定学分,凡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有不及格的课程、未完成所学专业规定学分或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并准予在结业后两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修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或超过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延长学习年限者,如需继续在校学习,须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并由系(部)负责安排课程修读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入伍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合格的,入伍后毕业实习在部队完成,且完成学校安排的毕业论文(设计),并取得规定学分的,发给毕业证书。学校发放毕业证时,直接将证书发给学生本人或由学生家长代领。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给予结业,待其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实习、考试考核,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给予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未达标者,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退学学生在校满一年,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当地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只出具一次。

第十章  

第五十三条 “3+2”分段培养模式教育学生前三年,“4+2”中高职衔接教育学生后二年学籍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护理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