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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江苏护理职业学院章程(修订)

序  言

江苏护理职业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前身可追溯至1915年创办的淮阴仁慈医院(清江市人民医院前身)护士学校。1958年10月,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淮阴医学专科学校;同年7月,省卫生厅批准成立清江市人民医院卫生学校(1959年5月易名为淮阴市人民医院卫生学校,1961年7月易名为淮阴市卫生学校)。1962年7月,淮阴医学专科学校和淮阴市卫生学校合并,成立江苏省淮阴卫生学校。2007年更名为淮阴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2014年12月,正式成立江苏护理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以培养高等医药卫生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主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江苏护理职业学院。英文名为Jiangsu College of Nursing。

学院法定地址为江苏省淮安市科技路9号。科技路校区为主校区,黄河西路2号为分校区。学院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分校区。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坚持立德树人,通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等途径,致力于培养全面发展、德技双馨的高素质医药卫生技术技能型人才,实行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六条 学院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模式,主动适应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坚持以医药卫生为主导特色,积极开展卫生专业人员培训。依托卫生行业、企业优势,充分利用学院现有资源,与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医院、医药企业及健康服务机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效益双赢。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大力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和先进的办学理念、管理经验,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国际化步伐,提升学院知名度和影响力。

学院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院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由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管理,并接受江苏省教育厅业务指导与管理。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与鼓励学院推进办学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九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师生员工

第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学院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重视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领军人才的培养。学院教师依法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鼓励杰出人才创新发展,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五条 学院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和管理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将根据有关制度予以相应的处理。教职工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院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表现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学生特色发展、特长发展;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团体,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开展活动。学院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学院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院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院党政工作部门及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学院党委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党代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学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是学院党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集体决定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会出席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的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院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院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组织执行和实施学院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有关学科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经各学术分委员会提名,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并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一般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校党政领导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原则上以专任教授为主。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和审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医药卫生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院的办学定位,对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教学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等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教学工作规划、教学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及重大的教学改革方案;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及实践教学基地等建设项目;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

(三)对各二级单位(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

(四)接受学院领导委托,开展与学院教学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院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教代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院学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院学代会代表由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院学代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学院学代会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教学与科研

第三十三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院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各系(院)、研究所(中心)等。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院按照权责相宜的理念,坚持职责下沉与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四条 各系(院)、研究所(中心)等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院长动议、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各系(院)、研究所(中心)等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院使命和目标,定位清晰,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稳定可靠的、切实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四)有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能够提供完成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的稳定的、高质量的课程。

第三十六条 各系(院)、研究所(中心)设主任(院长)一名。主任(院长)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主任(院长)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学院相关教学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行政、学术等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职代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各系(院)、研究所(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系(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其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其中,涉及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和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按规定交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职代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各系(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成员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研究所(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院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学院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学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四十三条 学院成立或合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后勤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章 开放办学

第四十六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企事业单位,创建和参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社会组织交流与合作的网络,实施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院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学院对校办企事业单位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十八条 江苏护理职业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其前身(含淮阴仁慈医院护士学校、淮阴医学专科学校、淮阴专区人民医院卫生学校、江苏省淮阴卫生学校、淮阴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进修、工作或兼职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工和专家,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四十九条 江苏护理职业学院校友会是经学院发起,由校友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学院支持校友会工作,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学院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院建设、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学院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

第五十条 学院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学院理事会是学院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等。

理事会一般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学院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院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院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校训为“护爱生命,修身明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校风为“开明开放,创新创优,团结争先”。

第五十四条 学院办学理念为“用智慧铸品牌,用良心办教育,用责任求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院徽标内圈以蛇杖(针蛇)和风帆为核心,以长城为基本,以橄榄枝为护卫,以地球经纬线为背景。外圈以“江苏护理职业学院”的中英文环绕。其中,以蛇杖(针蛇)象征着中国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的共同发展;以风帆这样的城市标识象征着学院坐落于淮医的诞生地淮安;以长城象征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表明学院以培养人民健康的守护者为宗旨;以橄榄枝象征着生命、健康与和平;以经纬线象征着全球,寓意学院开明开放的办学理念。整体以蓝色和白色为主色调,蓝色象征着医学专业的博大精深、科学严谨,白色是“白衣天使”的象征,意味着医学教育的纯洁、高尚与神圣。

第五十六条 学院徽章为师生佩戴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分为教职员工徽章和学生徽章两种。教职员工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五十七条 校旗为红底金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名称,左上角配以学院徽标。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校歌为《放飞天使的梦想》。

第五十九条 学院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六十条 学院校庆日为10月6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学院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制度、文件以及相关行为与活动等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应当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